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61號
CTDV,107,司促,4361,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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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6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陳龔銀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參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參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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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