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39號
CTDV,107,司促,4239,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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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39號
債 權 人 安盛國際驗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小芬
債 務 人 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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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盛國際驗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