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225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宮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宮嫻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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