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25號
CTDV,107,司促,4225,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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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225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宮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宮嫻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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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