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171號
CTDV,107,司促,4171,201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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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美佑
債 務 人 紀芃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零壹佰零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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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