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003號
CTDV,107,司促,4003,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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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0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施志賢
債 務 人 丹昱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碧芬

債 務 人 何復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肆拾柒萬伍仟捌佰陸
  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陸仟貳佰肆拾柒元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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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丹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