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843號
CTDV,107,司促,3843,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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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4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施富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施富琮於民國89年3 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9 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5888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7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1.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2.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3.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4.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5.掛失手續費:每卡新
  臺幣200 元;6.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7.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
  100 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民國096 年09│民國104 年8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37942│月23日   │月31日   │       │
│  │元  │      │      │       │
│  │   │──────┼──────┼───────┤
│  │   │民國104 年9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月1 日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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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