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17號
CTDV,106,訴,717,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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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7號
原   告 林明豪 
訴訟代理人 陳惠媖律師
被   告 莊郭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就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占
有使用現況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5
月2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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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