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7號
原 告 林明豪
訴訟代理人 陳惠媖律師
被 告 莊郭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就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占
有使用現況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5
月2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