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95號
TYDV,107,除,95,201804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許鳳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17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17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台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台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106年8月25日 │2,000,000元 │PQ一六一三八一八│黃榕木
│ │楊有福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