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十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
被 告 台灣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馬鎮方 住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卓春慧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B書記官 賴瓊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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