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439號
TYDV,107,司促,6439,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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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庭倢(原名:許博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法定
  代理人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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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