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庭倢(原名:許博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法定 代理人簽章。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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