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794號
TYDV,107,司促,5794,2018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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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94號
債 權 人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慶祥簡瑞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簡瑞謙之住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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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