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706號
TYDV,107,司促,5706,2018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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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
債 權 人 鄭怡馨即彰發橡膠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聰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為正確之債權人即聲請人,併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
  章;若未更正,本院即駁回聲請(出貨單所載出貨人均係「
  彰發滾輪企業社」,與「彰發橡膠企業社」當事人非同一)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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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