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債 權 人 鄭怡馨即彰發橡膠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聰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為正確之債權人即聲請人,併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 章;若未更正,本院即駁回聲請(出貨單所載出貨人均係「 彰發滾輪企業社」,與「彰發橡膠企業社」當事人非同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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