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周慶松
陳金蘭
陳又齊
兼上三人之
送達代收人 周信行
被 告 恆岡服務事業有限公司胡耀瑋
恆岡服務事業有限公司業務黃先生
恆岡服務事業有限公司業務李嘉韾
恆岡服務事業有限公司業務邱瑋成
地下錢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委外業務員陳先生
恆岡服務事業有限公司陳先生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本件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規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 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
四、查原告以被告等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嫌,對被告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前揭案件並未繫屬 本院,有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網路資料查詢申請表1 份、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6 份及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 詢結果數份附卷足憑。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必以刑 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本件被告既尚未有何公訴或自訴 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原告逕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即非合法。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至於本件目前雖不得以附帶民事訴訟方式提起,但無礙原 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之權利,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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