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7年度,169號
TYDM,107,審交附民,169,2018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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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張丁寶
被   告 陳義芳
原刑事案件
選任辯護人 吳奎新律師
      陳添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825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張丁寶於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825 號被告陳義芳 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對於被告陳義芳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起訴狀所載,原刑事案件告訴人 之一張壽強僅列為具狀人,未列原告),其內容係屬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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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