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司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文采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彥
相 對 人 建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帝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睿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業經本院106年度竹簡字第197號及106年度簡上字第72號判 決確定。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五分 之四,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第二審判決第一審訴訟 費用關於原判決命附帶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部分、第二 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及附帶上訴部分,均由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1紙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990元、附帶上訴裁判費1,500元,合計 3,490元。而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為3,490元,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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