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一號 原 告 台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沈鈺銘律師 陳芝荃律師 被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二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役(簡)台北鐵工廠 住新店市○○路二三七巷一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七 日~B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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