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8年度,1141號
TCDV,88,重訴,1141,200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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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一號
  原   告 台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沈鈺銘律師
        陳芝荃律師
  被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二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役(簡)台北鐵工廠 住新店市○○路二三七巷一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涂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七  日~B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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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