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03號
PCDV,107,重訴,203,201804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原   告 王書輝
      王書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被   告 蘇崑泉
      蘇柏樺
      蘇倫仙
      蘇哲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
部分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2項、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座落於地號新北市○
○區○○段○000號土地應有部分1/4及其上建號新北市○○區○
○段○000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建物之
應有部分全部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㈡確認原告王書輝、王
書玲對被告等金錢消費寄託債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存在
。㈢確認原告王書輝對被告等金錢消費寄託債權2,029,000元存
在。㈣確認原告王書玲姆被告等金錢消費寄託債權2,045,000元
存在。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不動產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復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同類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坪479,000元
,而上開建物總面積為26.25坪,被告應繼分合計為2/5,是上開
不動產交易價格為5,029,500元(計算式:26.25坪×479,000元/
坪×2/5=5,029,500元),則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
5,029,500元。而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元、
而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29,000元、訴之聲明第
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45,000元。故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價額
合併計算後為9,703,500元(5,029,500元+600,000+2,029,000
元+2,045,000元=9,70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129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91,288元外,尚應補繳5,841元(計算式:97,
129元-91,288元=5,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