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71號
PCDV,107,訴,871,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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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1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東霖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黃裕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2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 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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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霖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霖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