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李昀蓁(原名:李亞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國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6,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