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87號
PCDV,107,補,287,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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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李昀蓁(原名:李亞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國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6,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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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