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143號
PCDV,107,司促,9143,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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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4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臺北市○○區○○○路○段0號8樓
債 務 人 張正義
債 務 人 張家林
債 務 人 郭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叁佰
  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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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