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軍廷即高韋盛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畇靜即高韋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韋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壹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