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14號
債 權 人 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債 務 人 實際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鑫
債 務 人 謝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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