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鄭雅文
被 告 碧華雙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純榛
訴訟代理人 陳盛泉
黃亞萍
蕭乃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就「晚投勞保、健保,以及勞保以多報少,造成15萬元損失」部分,詳列計算方式,並說明依據。
被告請就「勞保補差額」、「健保補差額」兩部分,提出計算方式所依據的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