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6號
PCDV,107,勞訴,6,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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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鄭雅文 
被   告 碧華雙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純榛 
訴訟代理人 陳盛泉 
      黃亞萍 
      蕭乃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就「晚投勞保、健保,以及勞保以多報少,造成15萬元損失」部分,詳列計算方式,並說明依據。
被告請就「勞保補差額」、「健保補差額」兩部分,提出計算方式所依據的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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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