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七號 原 告 丁○○ 送達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被 告 春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一二號三樓 複 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一二號三樓 被 告 太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周國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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