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13號
CHDV,107,司促,3313,201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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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13號
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債權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因與債務人范進祥即真
善美小吃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真善美小吃(統一編號:00000000)之營業登記資
  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范進祥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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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