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197號
CHDV,105,訴,1197,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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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楊松雄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被   告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冠宗
訴訟代理人 黃錦生
      張榮欽
被   告 花純誠
      賴香
      巫金山
訴訟代理人 巫李金星
被   告 楊永埄
      楊和夫
      柳井大正
      柳井昌之
      ○○○
      楊銘鏗
      楊銘勳
      楊銘賢
      楊庸一
      楊明岳
      楊金堂
      楊鎧榕
      黃清懷
      邱世泉
      巫昆輝
訴訟代理人 巫慶昭
被   告 胡毓勝
      巫智勇
      陳沛靜
被   告 邱啓峻
      徐慧美即徐献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合併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6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世泉邱啓峻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14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巫金山巫昆輝巫智勇陳沛靜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7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香取得



;編號D部分面積21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8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花純誠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9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胡毓勝取得;編號G部分面積12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清懷取得;編號H部分面積11平方公尺應予變價,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兩造應互為補償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土地價額比例,再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賴香巫金山楊永埄楊和夫柳井大正柳景昌之 、楊永蘀楊銘鏗楊銘勳楊銘賢楊庸一楊明岳、楊 金堂楊鎧榕受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坐落彰化縣○○鎮○○段00地號、面積173平方公尺土地; 同段45地號、面積218平方公尺;同段46地號、面積2平方公 尺;同段70地號、面積416平方公尺等4筆土地(下合稱系爭 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 地並無不能分割之事由,兩造間亦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而 且就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 定,請求合併分割系爭土地,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三、被告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花純誠黃清懷邱世泉邱啓峻徐慧美巫金山陳稱:對原告方案及鑑價報告均 無意見。
四、被告巫昆輝巫智勇陳沛靜陳稱:對原告方案及鑑價報告 無意見,但希望渠等其他共有土地可以合併分割。五、被告胡毓勝陳稱:對原告方案無意見,但鑑定補償價格太高 。
六、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七、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 示,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 割期限之情形,且兩造無法協議分割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 地登記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以原 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分割系 爭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八、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分割共 有物之訴,應由法院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全 體共有人之利益、經濟效用等因素,秉持公平原則,而為適



當之分配。查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 分割線筆直,符合兩造之使用現狀,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本 院審酌兩造之意願及利益等一切情狀,認為以附圖所示方案 分割,應屬適當。爰諭知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九、又分割共有物之訴,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 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依附圖所示方案分割結果,因 兩造分得土地之實際價值,與其所應分配之價值,尚有差距 ,依上揭說明,自應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之規定,互為補償 ,始符公平。本件兩造應互為補償之金額,經本院送請華聲 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兩造應互相補償金額如 附表三所示,有估價報告書可稽,應屬適當可採。爰判決兩 造間應相互補償之金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一:(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
┌────┬──────┬──────┬──────┬──────┐
│共有人 │平和段42地號│平和段45地號│平和段46地號│平和段70地號│
│ │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比例│
├────┼──────┼──────┼──────┼──────┤
│員林客運│2030/3650 │250/1600 │2030/36500 │ 250/1600 │
│汽車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花純誠 │ 53/3650 │237/1600 │ 無 │1354/16000 │
├────┼──────┼──────┼──────┼──────┤
賴香 │ 53/3650 │276/1600 │ 無 │ 無 │
├────┼──────┼──────┼──────┼──────┤
巫金山 │ 54/3650 │197/1600 │ 53/3650 │ 無 │
├────┼──────┼──────┼──────┼──────┤
楊永埄 │ 1/25 │ 1/25 │ 1/25 │ 1/25 │
├────┼──────┼──────┼──────┼──────┤
楊和夫 │ 1/25 │ 1/25 │ 1/25 │ 1/25 │




├────┼──────┼──────┼──────┼──────┤
柳井大正│1825/36500 │ 80/1600 │1825/36500 │ 80/1600 │
├────┼──────┼──────┼──────┼──────┤
柳景昌之│1825/36500 │ 80/1600 │1825/36500 │ 80/1600 │
├────┼──────┼──────┼──────┼──────┤
楊永蘀 │ 730/36500 │ 32/1600 │ 730/36500 │ 32/1600 │
├────┼──────┼──────┼──────┼──────┤
楊松雄 │ 730/36500 │ 32/1600 │ 730/36500 │ 32/1600 │
├────┼──────┼──────┼──────┼──────┤
楊銘鏗 │ 730/36500 │ 32/1600 │ 730/36500 │ 32/1600 │
├────┼──────┼──────┼──────┼──────┤
楊銘勳 │ 730/36500 │ 32/1600 │ 730/36500 │ 32/1600 │
├────┼──────┼──────┼──────┼──────┤
楊銘賢 │ 730/36500 │ 32/1600 │ 730/36500 │ 32/1600 │
├────┼──────┼──────┼──────┼──────┤
楊庸一 │ 1/25 │ 1/25 │ 1/25 │ 1/25 │
├────┼──────┼──────┼──────┼──────┤
楊明岳 │ 1/25 │ 1/25 │ 1/25 │ 1/25 │
├────┼──────┼──────┼──────┼──────┤
徐慧美 │ 1/25 │ 1/25 │ 無 │ 無 │
├────┼──────┼──────┼──────┼──────┤
楊金堂 │ 無 │ 無 │ 1/50 │ 1/50 │
├────┼──────┼──────┼──────┼──────┤
楊鎧榕 │ 無 │ 無 │ 1/50 │ 1/50 │
├────┼──────┼──────┼──────┼──────┤
黃清懷 │ 無 │ 無 │ 53/3650 │ 896/16000 │
├────┼──────┼──────┼──────┼──────┤
邱世泉 │ 無 │ 無 │ 54/3650 │ 無 │
├────┼──────┼──────┼──────┼──────┤
巫昆輝 │ 無 │ 無 │ 無 │ 177/1600 │
├────┼──────┼──────┼──────┼──────┤
胡毓勝 │ 無 │ 無 │ 無 │ 120/16000 │
├────┼──────┼──────┼──────┼──────┤
巫智勇 │ 無 │ 無 │ 無 │ 88/1600 │
├────┼──────┼──────┼──────┼──────┤
陳沛靜 │ 無 │ 無 │ 無 │ 88/1600 │
├────┼──────┼──────┼──────┼──────┤
邱啓峻 │ 無 │ 無 │ 無 │ 120/1600 │
└────┴──────┴──────┴──────┴──────┘
附表二:(各共有土地價額比例)




┌────┬─────┬─────┬─────┬─────┬─────┐
│ │42地號 │45地號 │46地號 │70地號 │合 計 │
├────┼─────┼─────┼─────┼─────┼─────┤
│標的價額│12,456,000│15,696,000│142,000 │25,819,040│54,113,040│
├────┼─────┼─────┼─────┼─────┼─────┤
│所占比例│23.02% │29.01% │0.26% │47.7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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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