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杜秀蘭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廖良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2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