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6號
ILDV,107,補,76,2018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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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謝文凱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被   告 吳寶軒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玫君 
被   告 鄭元荏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文堯 
      黃婉婷 
被   告 劉奕辰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世亮 
被   告 金子豪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金先發 
      阮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6,22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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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