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周素𤦹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第2次 命補正)。
2、說明債務人於何時向勞工保險局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 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 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
3、陳報債務人現「實際」居住地址,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4、提出受扶養人周界石民國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 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 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第2次命補正)。
5、提出受扶養人周界石之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 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 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 之原因(第2次命補正)。
6、債務人於105年8月起始任職於金龍藝品有限公司。債務人應 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5年2月至105年7月間,所有工作 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 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 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第2次命補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