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96號
SLDV,103,重訴,96,20180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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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於賜
      柯翠琴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彰增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58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51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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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