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於賜
柯翠琴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彰增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58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51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