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70號
KLDV,107,司促,2070,2018041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7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林林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率百分之十
  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