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17號
CYDV,107,訴,717,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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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判       107年度訴字第717號
原   告 欣冠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被   告 施智傑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起訴不合法之部分):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 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 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是以,【刑事庭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 之附帶民事訴訟,其訴是否合法,應以裁定移送時之狀態為 準】,倘刑事庭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不合法之訴,亦 不因移送民事庭而有不同,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
二、經查,原告提起刑事告訴時,其告訴之內容包含:被告無故 入侵原告公司防火牆並刪除防火牆日誌(下稱甲部分),及 被告入侵防火牆系統後,刪除該系統 jay帳號及原告公司儲 存於伺服器之人事、財務、行銷、管理等多項資料(下稱乙 部分),涉犯刑法第358條及第359條罪嫌等語。惟原告所提 之乙部分刑事告訴,經檢察官調查後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 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787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 足憑(詳本院卷㈡第5至9頁)。簡言之,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 告涉犯之乙部分罪嫌不足,對乙部分為不起訴處分,僅就被 告涉犯之甲部分提起公訴。因此,乙部分既未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本院刑事庭自無可能審理乙部分並為有罪判決,灼然 至明。
三、就檢察官提起公訴之甲部分,本件刑事案件宣告被告有罪之 事實為:「被告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接續犯意,於刑事判決 附表編號 1至4、7所示時間,在君宥公司營業處所,無故輸 入 VPN使用者帳號及該帳號密碼,入侵原告公司內部網路, 並於刑事判決附表編號5、6所示之時間,無故輸入原告公司 之防火牆系統內部帳號及各該帳號之密碼,入侵原告公司之 防火牆系統後,取得內容管理系統中,關於原告公司各分點 防火牆設備之序號,變更原告公司之防火牆系統帳號『admi n 』之密碼,並於106年2月15日13時24分許,刪除原告公司 防火牆系統日誌(即該系統登入、登出及執行動作等紀錄) ,原告公司因而無法登入並使用該防火牆系統,亦無法再利 用106年2月15日13時24分前之所有防火牆系統日誌」,本院 刑事庭並以被告違反刑法第 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及第 359條無故刪除電磁紀錄(即防火牆日誌),判處有期徒刑7 月等情,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 詳本院卷㈠第11至21頁) 。足見,【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有 罪之事實,亦僅限於被告入侵原告公司防火牆系統、變更帳 號之密碼,並刪除防火牆系統日誌,致原告公司無法再瀏覽 刪除前之防火牆登入、登出及執行動作等電磁紀錄】。四、惟觀諸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主張之事實,除了經刑 事庭判決有罪之甲部分外,原告另主張「被告於106年2月15 日當日登入原告公司伺服器,刪除S006電腦內之人事、財務 、行銷、管理等資料,造成公司網路癱瘓、伺服器資料遭清 空、資料全部遺失、硬碟內資料毀損等損害」(下稱丙部分 )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1份存卷足憑(詳附民卷第3 至7頁),並經本院確認在卷(詳本院卷㈡第13至14頁)。再對 照原告提起刑事告訴之內容,可知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主張之丙部分,即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乙部分( 即:原告提起刑事告訴,主張被告刪除原告公司儲存於伺服 器之人事、財務、行銷、管理等多項資料之部分)。五、簡言之,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主張之丙部分,即係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乙部分,故丙部分既未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亦未經刑事庭判決有罪,自非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 6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範圍,則原告以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提起丙部分,其起訴不合法。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合法與否之判斷,係以刑事庭裁定移送時之狀態為準, 不合法之訴,不因移送民事庭而有不同,已如前述。故此, 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之丙部分,其起訴既不合法,



本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將此部分 裁定駁回之。
六、丙部分之附帶說明
㈠倘若,丙部分未經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則原告就 「被告刪除防火牆日誌之犯罪部分(即甲部分)」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後,原告仍得於 民事庭追加起訴丙部分之事實。然而,本件因原告已以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丙部分,雖丙部分起訴不合法,然已有訴 訟繫屬且經言詞辯論,除非被告同意原告撤回丙部分之起訴 ,否則,原告縱使在民事庭追加起訴丙部分,亦有重複起訴 之問題。
㈡再者,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2月15日當日登入原告公 司伺服器,刪除S006電腦內之人事、財務、行銷、管理等資 料,造成公司網路癱瘓、伺服器資料遭清空、資料全部遺失 、硬碟內資料毀損等損害(即丙部分)」,本院參酌刑事案 件之電子卷證認:
⒈曾任原告公司資訊部經理之邱憲杉於偵查中證稱:進入防 火牆與系統資料被刪除是兩件事,防火牆類似大門的概念 ,但是公司資料是存放在另外主機,就算有侵入防火牆系 統,並不代表一定可以進入公司其他系統;要進入公司系 統不一定要進入防火牆,如果使用公司內部或分店的電腦 都不用進入防火牆就可以直接進入公司系統,但是要進到 存放公司資料的地方,需要好幾組帳號密碼,這些帳號密 碼都有權限管理,伊離職那天就已經交回這些帳號密碼等 語(詳刑事卷宗之2319號核交卷第87至89頁)。 ⒉另參以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新公司)系統規劃師 王信智於偵查中證稱:成功登入欣冠達公司防火牆系統後 ,不一定會有可刪除欣冠達公司所有營業資料之權限,防 火牆像是公司大門,進入防火牆系統後,公司的營運資料 還需要有一個侵入的動作才能做刪除,就是要輸入一組帳 號密碼,這個權限只有我們有,公司內部的人不會知道, 我們從106年1月1日接手後。該組帳號密碼有做更改,106 年 2月15日下午伊到達機房時,發現無法登入防火牆系統 ,且欣冠達公司全部的網路癱瘓並發現存放公司資料伺服 器被清空、資料全部遺失,等我們取回防火牆權限,也無 法檢查那些公司資料是如何被刪除的等語(詳刑事卷宗之2 319號核交卷第108頁) 。
⒊另參酌證人邱憲杉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亦證稱:原告公司 員工的資料儲存在內部網路,內部網路的設備,跟防火牆 沒有關係,能夠進到防火牆,不一定可以進到內部網路,



(儲存在另外一個電腦的系統) file server,被告進不去 ,因為被告是負責防火牆的,(file server) 那個系統是 我們自己建的內部系統,跟被告沒有關係等語,有上開審 判筆錄在卷可稽(詳本院卷㈠第447、455、491頁) 。復參 酌伺服器裡儲存之資料遭刪除乙情,無法排除係電腦中毒 或惡意木馬程式植入等情,亦據證人王信智於本院刑事庭 審理時證述在卷,有上開審判筆錄在卷可稽 (詳本院卷㈠ 第409頁)。
⒋由證人邱憲杉及證人王信智前揭證述內容可知,進入防火 牆與系統資料被刪除,是不同的兩件事,即使侵入防火牆 系統,不代表一定可以進入公司其他系統,還要再作一個 進入伺服器的動作,才能刪除伺服器內的營運資料。且進 入原告公司的伺服器必須輸入一組帳號密碼,該帳號密碼 的權限僅鼎新公司資訊人員才有,嗣後經鼎新公司資訊人 員取回防火牆權限後,鼎新公司資訊人員亦無法查悉伺服 器資料如何遭刪除,而資料遭刪除乙事,無法排除電腦中 毒及植入木馬程式的可能性。
⒌綜上所述,原告就所主張之丙部分事實,未經合法起訴, 已如前述。退步言,原告就所主張之丙部分事實,縱使有 合法起訴,然依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刑事案件調查之資 料所示,原告亦無法證明其主張「被告於106年2月15日當 日有侵入原告公司伺服器,刪除S006電腦內之人事、財務 、行銷、管理等資料,造成公司網路癱瘓、伺服器資料遭 清空、資料全部遺失、硬碟內資料毀損等損害」之丙部分 事實屬實,附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原告起訴合法之甲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係君宥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君宥公司)負責人。君宥公 司於 103年1、2月間受原告委託,為其完成建置電腦機房設 備及防火牆系統後,復於同年5、6月間受託設定及維護其各 分店與總公司間之虛擬私人網路(下稱VPN),雙方契約期間 至 105年12月31日止。詎被告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接續犯意 ,於刑事判決附表所示時間,在君宥公司位於台中之營業處 所,透過君宥公司所申辦之網際網路,無故輸入原告之防火 牆系統內部帳號及密碼,入侵防火牆系統後,變更原告之防 火牆系統帳號「 admin」密碼(即甲部分),而生損害於原 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茲就原告所受損害臚列如下
㈡硬碟修理費126,000元
被告於106年2月15日入侵電腦系統,因 VMFS File System



毀損導致 RAID5毀損,進而造成硬碟毀損,原告為此支出硬 碟資料搶救費用126,000元。
㈢電磁紀錄遭刪除之損害150萬元
被告於106年2月15日登入原告公司伺服器,刪除原告防火牆 系統之日誌以防追查,致原告無法使用該防火牆系統,又刪 除S006電腦(N磁碟存放處)內之人事、財務、行銷、管理 等資料,致公司網路癱瘓、存放公司所有營運重要資料(包 含公司旗下集團所有產品、銷售、人資、研發與財務,及物 料管理、各品牌及海外事業的拓展與營運管理、人力資源管 理與教育訓練、各功能管理表格、標準作業書與規範公告、 原告公司應收應付帳務、各店舖的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等帳 務及稅務資料等)之「 N磁碟」伺服器遭清空、資料全部遺 失,因遭刪除之資料多為公司智慧財產且牽涉公司營運機密 ,致原告受有難以估計之重大損失,爰參酌原告公司資本額 為3,500萬元,所遺失者大部分為早至101年以來公司建立之 重要營運資料,故以150萬元作為此部分之損害額。 ㈣公司業務受有延宕之損害248,500元
⒈原告公司各部門向來仰賴N磁碟中之資料處理每日各項業 務,各部門於N磁碟中均有專屬資料夾,以物流部門為例 ,每日應自 ERP系統下載並自動彙出各分店於前一日上傳 至 ERP系統的訂貨單,據此進行理貨、銷貨及配送作業, 嗣因公司系統遭被告駭入,公司網路中斷、N磁碟中包含 ERP 系統在內之全部資料遭刪除,衝擊原告公司旗下各店 鋪營運。N磁碟修復完成之前,物流人員僅得以電話方式 逐一確認各分店訂貨單,並以人工方式建立銷貨單作業, 導致每日工作量幾乎增加為一般時期之兩倍,進而排擠各 部門當日已排定業務之進行,原告公司業務因此受有延宕 之損害。
⒉依原告公司人員編制表,負責帳務、進銷存貨作業之會計 、物流人員共18人,另擔任各分店與總公司間窗口之營運 部底下有1名經理及5名區經理,加上同受影響之行銷部、 人資部、管理部、訓練部、資訊部等公司其他部門,保守 估計共31人因此增加勞力付出及作業時間。N磁碟於 106 年2月15日至21日維修完畢之7日期間,31名員工因被告之 駭客行為,多出許多平常無需處理之業務、並因此排擠原 訂業務之進行,嗣後付出多餘勞力及時間處理因遭排擠而 往後推遲之原訂業務。
⒊原告公司雖未支付員工增加工作量之對價予員工,然其因 此多付出之勞力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難謂原告公司未受有 損害。而就損害額之計算部分,因營運部、管理部、訓練



部及資訊部受影響者大多為高階經理、主管,爰區分會計 部、物流部、行銷部共22人,營運部、管理部、訓練部、 資訊部共9人,分別以一般職員及主管階級、日薪1,000元 及1,500元計算7日之損害額,原告公司因各項業務延宕而 受有相當於248,500元之損害(計算式:1000元×22人×7 日+1500元×9人×7日)。
㈤原告名譽、信用及商譽損失之非財產上損害150萬元 本件被告無故侵入原告之電腦,並變更、刪除原告所有之電 磁紀錄,致原告之ERP系統停擺、旗下員工存放於outlook之 信件遺失,且因被告變更防火牆帳密導致原告網路發生異常 ,原告公司旗下各店鋪均無法正常連線回原告公司,影響營 業,動搖直營、加盟店鋪對公司資安維護能力之信任,並使 其等對原告之履約能力產生質疑,進而貶損原告於市場交易 之商譽評價及營業信用,造成原告名譽、信用及商譽上等無 形之經濟上損失,參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重訴字第54號裁判意旨,請求被 告給付15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㈥綜上,合計請求被告賠償3,374,500元。 ㈦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3,374,500元,及自擴張聲明暨準 備書狀之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對於原告主張甲部分之事實無意見,但否認有刪除S006電腦 內之人事、財務、行銷、管理等資料及清空存放原告公司所 有營運重要資料之「N磁碟」伺服器,此部分業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106年度偵字第2787號)。 ㈡硬碟修理費部分
對原告主張支出硬碟修理費 126,000元無意見,但被告否認 與刪除防火牆日誌有關,原告硬碟修理費是針對N磁碟之硬 碟修理,與原告刪除防火牆日誌所需回復原瀏覽日誌紀錄無 關,故原告主張之損失,與被告刪除瀏覽紀錄無因果關係。 ㈢電磁紀錄遭刪除損害部分
被告否認與刪除防火牆日誌有關。被告雖刪除原告公司防火 牆系統內之瀏覽紀錄,然依刑事證人王信智吳秉憲所述, 僅是將操作紀錄清除,並無將其他機台內之人事、財務等重 要資料刪除。此由原告提出之公司LINE群組對話可知,原告 公司於106年2月14日中午12點已遭駭客入侵,更證明電磁紀 錄遭刪除與被告106年2月15日登入防火牆一事無關。原告公 司電腦一時無法登入,或因中毒或因其他原因,絕非因被告



刪除瀏覽紀錄,故原告主張之損失,與被告刪除瀏覽紀錄無 因果關係。再者,原告公司至今仍可列印出資料,並無 106 年 2月15日前均消失之情,況以原告之類連鎖大公司必有留 備份或雲端免費或付費硬碟(如Gppgle、 Dropbox),不足 以證明原告所受損害有150萬元之檔案價值。 ㈣公司業務受有延宕損害部分
被告否認與刪除防火牆日誌有關,故原告主張之損失,與被 告刪除瀏覽紀錄無因果關係。況且,縱使原告公司的N磁碟 受損,惟當天業務量多,當天就可排除,且員工都有正常上 下班,公司正常營運,難認有業務延宕之損害。 ㈤名譽信用及商譽損失之非財產上損害
被告否認與刪除防火牆日誌有關,原告主張之損失,與被告 刪除瀏覽紀錄無因果關係。且物之毀損並非人格權之損害, 無民法第195條之慰撫金之適用。
㈥退步言,縱認被告進入防火牆使用電腦有可歸責性,被告登 入防火牆之行為亦屬輕微,並無損害,防火牆刪除瀏覽紀錄 (即日誌、類似電腦之資源回收桶資料或Cookie)也非重大 損害。並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 兩造不爭執事項暨簡化爭點為: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⒈被告為君宥公司負責人,君宥公司於 103年1、2月間受原 告公司委託建置電腦機房設備及防火牆系統,再於同年 5 、 6月間受委託設定及維護原告各分店與總公司間之虛擬 私人網路,契約期間至105年12月31日屆止。 ⒉被告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判決附表所示時間, 輸入附表所示帳號及各帳號之密碼,登入原告公司之電腦 相關設備,並取得原告公司各分點防火牆設備之序號內容 、刪除防火牆系統日誌、變更帳號「admin」密碼。 ⒊原告公司之N磁碟於106年2月15日當天下午 6時發現伺服 器被清空、資料全部遺失,嗣N磁碟於106年2月21日修復 完畢,原告支出硬碟修理費126,000元。 ㈡經兩造協議簡化之爭點
原告請求硬碟修理費126,000元;電磁紀錄遭刪除之損害150 萬元;公司業務受有延宕之損害 248,500元;原告名譽、信 用及商譽損失之非財產上損害150萬元,有無理由?四、本院之判斷(原告起訴合法之甲部分)
㈠關於原告請求硬碟修理費、電磁紀錄遭刪除之損害、公司業 務受有延宕損害之部分
⒈經查,原告主張之甲部分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自承在卷



(詳本院卷㈠第226頁) ,堪信屬實。惟原告承認之事實僅 限於「登入防火牆系統、變更帳號密碼,並刪除防火牆日 誌(即防火牆登入、登出及執行動作等電磁紀錄)」。 ⒉然而,經本院詢之:原告主張之各項損害(硬碟修理費、 電磁紀錄遭刪除之損害、公司業務受有延宕損害、公司商 譽信用受損之損害),都與「被告登入防火牆系統、變更 帳號密碼,並刪除防火牆日誌(即甲部分)」無關,而是 主張與「被告於106年2月15日登入原告公司伺服器,刪除 S006電腦內之人事、財務、行銷、管理等資料,致公司網 路癱瘓、伺服器遭清空、資料全部遺失(即丙部分)」才 有關聯性?經原告陳稱:原則上是,但關於原告名譽、信 用及商譽損失之非財產上損害,是因為被告變更防火牆系 統的密碼,導致網路有不穩的情形,更致其餘加盟店無法 順利連接上原告公司電腦,而生許多向原告公司抱怨受影 響等語(詳本院卷㈡第14頁)。
⒊由上可知,原告主張受有「硬碟修理費損害」之原因,係 因被告於106年2月15日入侵電腦系統,..造成硬碟毀損; 受有「電磁紀錄遭刪除之損害」之原因,係因被告刪除N 磁碟內之人事、財務、行銷、管理等資料,致公司網路癱 瘓、伺服器遭清空、資料全部遺失;受有「公司業務受有 延宕損害」之原因,係因公司系統遭被告駭入,公司網路 中斷、N磁碟中包含 ERP系統在內之全部資料遭刪除,衝 擊原告公司旗下各店鋪營運。N磁碟修復完成之前,須以 人工方式建立銷貨單作業,公司業務因此受有延宕之損害 。則【原告主張所受損害之原因,俱與被告經刑事庭判決 有罪之甲部分無關,僅與原告起訴不合法之丙部分有關】 。
⒋由原告前揭所述可知,其主張受有上開損害之前提,是依 據丙部分之事實。惟丙部分業經本院以起訴不合法駁回, 詳如前開壹、一至五所述。因此,原告以丙部分為依據之 前提事實,既經本院以訴不合法駁回,則原告進而主張因 丙部分事實造成公司上開損害等語,自毋庸再予審究。 ⒌復查,原告所主張之丙部分事實,即係檢察官偵查後為不 起訴處分之乙部分事實,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詳 本院卷㈡第5至9頁) 。本院另參酌刑事案件之卷證資料, 認原告就其主張之丙部分事實,亦未盡舉證證明之責,業 如前開壹、六、㈡所述。是以,退步言,倘若原告就丙部 分有合法起訴,然依其所舉證據,亦無法證明丙部分為真 實,自無法令被告就丙部分事實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併附說明。




⒍又,關於原告主張受有「業務延宕損害」之部分,因此部 分依據之丙部分前提事實,經本院以不合法駁回(縱丙部 分起訴合法,原告亦未舉證證明丙部分為真實),故原告 請求傳訊營運部經理陳鴻華、物流經理林渙章、總會計副 理林靜雪,證明損害金額之部分,即無調查必要。 ㈡關於原告主張名譽、信用及商譽損失之非財產上損害 ⒈原告主張「被告無故侵入原告之電腦,並變更、刪除原告 所有之電磁紀錄,致原告之 ERP系統停擺、旗下員工存放 於out look之信件遺失,且因被告變更防火牆帳密導致原 告網路發生異常,原告公司旗下各店鋪均無法正常連線回 原告公司,影響營業,動搖直營、加盟店鋪對公司資安維 護能力之信任,並使其等對原告之履約能力產生質疑,進 而貶損原告於市場交易之商譽評價及營業信用,造成原告 名譽、信用及商譽上等無形之經濟上損失,請求被告給付 15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語。
⒉然而,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裡,將「被告侵入防火牆、刪 除防火牆日誌等經刑事庭認定犯罪」之甲部分事實,與其 未合法起訴所主張之「被告於106年2月15日入侵原告公司 內部電腦系統,並刪除N磁碟內之儲存公司各項資料等」 丙部分事實,兩者摻和混入其主張之事實內。惟丙部分因 訴不合法經本院駁回,故原告摻入丙部分之事實,據此進 而主張受有損害之部分,洵無可採。
⒊分析原告前揭主張之內容,被告侵入防火牆並刪除防火牆 日誌之行為,固然屬實,然原告主張「因被告變更防火牆 帳密【導致】原告網路發生異常,被告刪除電磁紀錄影響 公司營業,進而貶損原告商譽及營業信用等損害」,則未 見原告就「變更帳密、刪除防火牆日誌」與「原告網路異 常」兩者間之因果關係舉證證明之。
⒋參以本院刑事案件審理中經法官詢之:防火牆日誌被清除 或密碼被變更,會造成什麼影響?證人王信智證稱:過去 的紀錄,包含哪一個帳號密碼有改過,防火牆的設定、調 整紀錄會不見。法官進而詢之:是否可以再登入?證人王 信智證稱:對,只是把你曾經做過的事情刪掉,刪紀錄而 已等語,有上開刑事審判筆錄存卷可稽(詳本院卷㈠第401 頁)。刑事案件審理中另經檢察官詢之:被刪掉的是哪一 個,是防火牆進入的資料,還是進入防火牆之後的資料? 鼎新公司資訊工程師吳炳憲亦證稱:是防火牆的操作紀錄 等語,亦有上開刑事審判筆錄附卷足憑(詳本院卷㈠第509 頁)。
⒌因此,原告固主張「因被告變更防火牆帳密」,【導致】



原告網路發生異常,影響公司營業....等語,惟由證人王 信智及吳炳憲前揭證述可知,被告刪除防火牆日誌所生之 影響,係無法再瀏覽刪除前之防火牆登入、登出及修改操 作紀錄。是以,「變更防火牆帳號密碼或刪除防火牆日誌 」,與「原告公司網路異常及硬碟資料遭刪除..」,關於 兩者間之因果關係,暨刪除防火牆日誌會導致貶損原告信 用及信譽評價等情,難認原告已盡舉證證明之責。故原告 主張因被告變更防火牆帳密或刪除防火牆日誌,影響公司 營業,致公司商譽及信用受損等語,尚無可採。 ㈢關於原告主張被告刪除防火牆日誌電磁紀錄之部分 經查,被告有侵入原告公司防火牆、變更帳密並刪除防火牆 日誌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變更帳密並刪除防火牆日 誌之影響,係無法再瀏覽刪除前之防火牆登入、登出及修改 操作紀錄,已如前述。因此,原告所受之損害,係「無法再 瀏覽刪除前之防火牆登入、登出及修改操作紀錄」。故本件 雖可認定原告受有「無法再瀏覽刪除前之防火牆登入、登出 及修改操作紀錄」之損害,但就損害的數額,原告未舉證證 明因防火牆日誌遭刪除所受損害之數額為若干,本院參酌關 於防火牆日誌遭刪除所受之損害數額,並無不能證明或證明 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本院亦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 項規定來認定原告受損害的數額。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 刪除防火牆日誌電磁紀錄之部分,無從准許。
參、綜上所述,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之丙部分不合法,至於 原告起訴合法之甲部分,則未經原告舉證證明因防火牆日誌 遭刪除所受損害之數額為若干,就防火牆日誌遭刪除所受之 損害數額,並無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本院 亦無從認定原告受損害之數額。從而,原告依民法第 184條 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374,500元及法定 利息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肆、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經本院斟酌後,認於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 述。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判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判以不合法駁回之部分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狀。




如對本裁判以無理由駁回之部分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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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冠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君宥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