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曾月霞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 告 廣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朝龍
被 告 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銹娟
被 告 賴弘恩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複代理人 郭雅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276,264元,惟原告於106年11月8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40,441,576元,應徵裁判費367,960元,扣除前已繳納
276,264元,尚應補繳91,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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