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18號
CYDM,107,聲,418,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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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峰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7年度執字第1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峰銀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峰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 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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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