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柏儫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
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為:被告丙○○明知自己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 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6年4月間起至同年8月21日止,在不 詳地點,與乙○○(另行審結)多次發生性行為。案經告訴 人甲○○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 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 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通姦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39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當庭對被告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依照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