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廖宜祥
代 理 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 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 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該條例第7 條第1 、2 項規定自明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 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 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本院聲 請清算,惟因聲請人10餘年前車禍左腳截肢殘障,無工作收 入,均仰賴政府低收補助金度日,無力支出聲請清算事件之 聲請費用,聲請人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 申請法律扶助,亦經認定為無資力而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 此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南投縣中寮鄉低收入 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法律扶助申請 書、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3 號清算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其主張屬 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四、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孟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