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淇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零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
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淇星於089年05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
約金。
(三)債務人迄107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3,004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3,635元整、消費款5,581元整、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31,00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585元整及違約金1,2
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6,584元整自
107年0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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