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柯登波
柯親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住民族委員會間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民
國107年3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9,3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