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7年度,188號
TNEV,107,南小,188,2018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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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吳韋良
被上訴 人 許彣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第二審
  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
  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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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