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7年度南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王正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 年4 月2 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0701127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正柏販賣、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裁罰事實:被移送人王正柏於民國107 年1 月間,在臺南市 ○區○○里00鄰○○路0 段00巷0 弄0 號家中,以電腦網路 連結其於蝦皮購物網站之帳號LOVE12420 ,在公開網路平台 上販售警械「YRGN甩棍重型機械重機棍伸縮棍車載戶外防身 戰術短棍三節甩鞭武器」,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購買,其 販賣、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經民眾檢舉後 ,查證屬實而移送到院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 元以下罰鍰: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 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8 款定有明文。
三、被移送人固否認有於上開時、地在公開網站上販售及陳列經 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辯稱:蝦皮之網路帳號並非伊申 請使用,購物網站的玉山網路銀行帳號也不知道是何人去申 請使用的云云。然查,蝦皮購物網站之帳號LOVE12420 於購 物網站上公然刊登販售警械「YRGN甩棍重型機械重機棍伸縮 棍車載戶外防身戰術短棍三節甩鞭武器」、鋼鐵質伸縮警棍 屬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等節,有網站翻拍照片、警械種類及規 格表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36至42頁、第43頁),堪以認定 。次查,蝦皮購物網站之帳號LOVE12420 註冊用戶姓名及生 日、身分證號、註冊手機電話、註冊地址均核與被移送人詳 細年籍資料、戶籍地址相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 、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 年1 月 30日回函檢附之註冊資料、該帳號各次登入時間及IP位置等 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21頁、第32至35頁)。再查 ,該網路帳號所使用之玉山銀行網路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號之申請帳戶使用人亦為被移送人無訛,有玉山銀行集中 作業部107 年3 月26日回函及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表、 開戶時提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 、 9 、10頁),且觀之其上所載除詳細年籍資料無誤外,其餘
如: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使用手機門號,亦均核與被移送 人於警詢調查筆錄上所自陳之資料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9 、19頁),再參以該帳戶近期(106 年4 月13日)有由被移 送人本人以CDM 存款之方式存入3 萬元乙情(見本院卷第12 頁反面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資料),益徵該玉山銀行網路銀行 帳號確為被移送人所申請使用。基上,被移送人空言辯稱: 都不是伊申請使用云云,實難採信。
四、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8 款之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 禁之器械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為具備正常智識之成年人 ,其網站刊登販賣價格有2,992 至3,655 元、506 至798 元 、434 至739 元等多種查禁商品,獲利情形,妨害安寧秩序 之情節,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8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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