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691號
TPEV,107,北補,691,201804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9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少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