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307號
TCDM,89,附民,307,200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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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О七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外埔鄉
  法定代理人 方清煌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七一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八百七十萬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駕車肇事 ,致原告受重傷,爰依法請求醫藥費用三十萬元、義肢費用二百四十萬元、減少 勞動能力之損害超過五百萬元、精神慰撫金一百萬元。又被告乙○○受僱於共同 被告甲○○○貨運公司,於執行職務途中肇事致生損害,僱用人大甲貨運公司應 與被告乙○○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八百七十萬元等語。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明。查本件自訴 人自訴被告乙○○殺人未遂一案,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 年度自字第三七一號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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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貨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