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永鑫、何祐吉、何淑敏等人(均為何朝安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保險年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何朝安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被告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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