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7年度,71號
CPEV,107,竹北簡,71,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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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7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薏淳
被   告 梁發翔
      王乙晴即王玉梅
      梁華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9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梁發翔王乙晴梁華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零柒元,及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梁發翔王乙晴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梁發翔王乙晴梁華勝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被告梁發翔王乙晴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梁發翔於民國93年至97年就讀私立中國技術學院及大 華技術學院期間,先後向原告訂立借款額度各為新臺幣(下 同)80萬元之放款借據2 筆(就學貸款專用),約定以本教 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金額計算借款本金,嗣被告 申請動用7 筆款項,其中:⑴額度80萬元,邀同被告王乙晴梁華勝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 請動用之金額計算借款本金,共動用5 筆,計235,703 元; ⑵額度80萬元,邀同被告王乙晴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於本教 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金額計算借款本金,共動用 2 筆,計66,555元,以上合計302,258 元。依放款借據第4 條第2 項、第5 條及第6 條之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 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 年之日起,每1 學期借款得有1 年償還期間,以1 個月為1 期,即自102 年6 月28日起分84 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後、服完兵役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1 年之日起,其借 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按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



(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 1%《下稱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率計算,指標利率每3 個月 調整1 次,加碼年率由教育部每年檢討1 次,由教育部公告 之;或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計加碼年率1.05% 計算,並依臺灣郵政每年2 月、5 月、8 月、11月1 日公告之臺灣郵政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每3 個月調整1 次,加碼年率由教育部每年檢討1 次,由 教育部公告之)。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為全部 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 5 年10月18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1.15% 加年率1%即2.15 %固定計算。又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 , 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二)詎被告梁發翔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未依約履償, 屢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36,46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迄未清償,依前述約定,應一次全數清償。而被告王 乙晴梁華勝係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2 項所示。
二、被告3 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放出查詢單、 催收/呆帳查詢單、利率資料、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 證,而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答辯,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法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 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林琬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編│債務人 │借款金額 │結欠本金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 │(新臺幣)│(新臺幣)│ (民國) │ │ (民國) │
│ │ │ │ │ │ │ │
├─┼────┼─────┼─────┼─────────┼────┼──────────┤
│ │梁發翔、│235,703元 │69,907 元 │自105 年5 月28日起│ 1.62% │自105 年6 月29日起至│
│1 │王乙晴、│ │ │至105 年7 月5 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
│ │梁華勝 │ │ ├─────────┼────┤以內部分,依前開利率│
│ │ │ │ │自105 年7 月6 日起│ 1.55% │10%;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至105 年7 月31日止│ │部分,依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 │ │ │自105 年8 月1 日起│ 1.15% │ │
│ │ │ │ │至105 年10月17日止│ │ │
│ │ │ │ ├─────────┼────┤ │
│ │ │ │ │自105 年10月18日起│ 2.15%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梁發翔、│ 66,555元 │66,555元 │自105 年5 月28日起│ 1.62% │自105 年6 月29日起至│
│2 │王乙晴 │ │ │至105 年7 月5 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
│ │ │ │ ├─────────┼────┤以內部分,依前開利率│
│ │ │ │ │自105 年7 月6 日起│ 1.55% │10%;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至105 年7 月31日止│ │部分,依前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 │ │ │自105 年8 月1 日起│ 1.15% │ │
│ │ │ │ │至105 年10月17日止│ │ │
│ │ │ │ ├─────────┼────┤ │
│ │ │ │ │自105 年10月18日起│ 2.15%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合計 │302,258元 │136,462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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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