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晏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1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晏翎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易,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106年度偵字第11284號)。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劉晏翎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 。
2、想像競合犯:被告以一公然侮辱之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 呂佳蓁、呂佳樺之名譽,屬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之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公然侮辱罪 處斷。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與告訴人呂佳蓁發生爭執,竟 不思循理性方式解決問題和排解不滿情緒,而以不堪言詞 公然辱罵告訴人呂佳蓁、呂佳樺,致告訴人2 人因此感到 難堪與不快,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所為實可非 難,暨考量被告犯後雖能坦承部分犯行,惟迄今未能與告 訴人2 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0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1284號
被 告 劉晏翎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街0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晏翎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中午12時30許,在不特定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新竹縣○○鎮○○路0段00號對面人行道 上,因故與呂佳蓁、呂佳樺姊妹發生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 犯意,以言語辱罵呂佳蓁、呂佳樺「妳們二姐妹嘴巴都很賤 」,足以毀損呂佳蓁、呂佳樺名譽。嗣呂佳蓁、呂佳樺報警 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呂佳蓁、呂佳樺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晏翎警詢、偵查中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呂佳蓁警詢、偵查中證述。(三)證人即告訴人呂佳樺警詢、偵查中證述。(四)卷附到場處理員警職務報告、員警到場處理之蒐證影音光 碟、本署勘驗筆錄(附106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陳 韻 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 榆 婷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