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737號
PCEV,106,板簡,2737,201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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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37號
原   告 吳金生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巫家佑律師
被   告 林建同
      林建利
      林建昌
      林寬仁
      林緯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秋桂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0
            樓
被   告 林淑芬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林家綺  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
被   告 林進財  住新北市三峽區白雞58之27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6
            樓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再根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2
            樓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6日下午12時20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所有系爭土地自民國98年起至107年止之土 地公告地價、申報地價之地政資料或證明到庭。三、原告應提出依據上揭土地公告地價、申報地價之本件原告請 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計算表到庭。
四、原告應提出原告所有系爭土地附近工商經濟、教育、交通、 公共設施等居住環境之資料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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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