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373號
PCEV,106,板簡,2373,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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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2373號
原   告 馬世英
訴訟代理人 舒建華
被   告 張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232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年2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孫宏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民國(以下同)105年7月8日六樓屋主被告張淑媛未依法向 建管處申報核備,擅自拆除牆壁及用水泥覆蓋廁所糞便管 道,導致樓下五樓瀰漫糞便惡臭,長達一個月之久。自6 樓施工日起,我家5樓開始產生糞便惡臭,被告卻硬狡辯 是老鼠屎臭,我們整個屋內及滿身和頭髮都被糞便惡臭薰 染,實無法忍受。我與先生整天不敢在家,多次找被告, 被告則告知工程老闆電話,由我們自行找工程老闆改善, 老闆卻說我們應找被告負責,雙方蓄意互推責任。我與先 生只得睡在拼湊的3個板凳上長達1個月,每天失眠噁心。 直到8月5日實無法再忍受惡臭,我極卑微並大聲哭求被告 請求其速改善,但其仍狡辯是老鼠屎惡臭,置之不理。幸 蒙有甲乙級雙證照的10樓之1黃天賦先生來我家勘查,也 證實是因被告擅自將泥覆蓋糞便管,其6樓的大量糞便均 囤積在未用冒蓋封口的糞管內,而此糞管位在5樓屋頂, 導致5樓屋內瀰漫糞便惡臭,揭穿被告惡意欺騙是老鼠屎 惡臭謊言後,被告卻仍未積極處理,無奈我先生只得自行 打電話給當時聞到極度糞便惡臭的工人(簡文柏),朋友 (蘇志明)也主動帶大量擦布,水桶及袋子,協助清理我 家屋頂上6樓所囤積的大量糞便,並切除6樓擅自用水泥封 蓋的糞管,惡臭即消失(檢附照片3張)。處理過程中,請 被告全程目睹。家中除瀰漫6樓的糞便惡臭外,客廳和餐



廳的屋頂及牆壁,也因受6樓擅自拆除牆壁時的敲打而受 損,粉漆剝落不堪,好朋友(郭正良)主動協助重新粉刷 及油漆。廁所大量用漂白及消毒水清洗,但實無法抹滅身 心飽受的恐懼夢魘及傷害,無奈忍痛搬離自己多年辛苦努 力所建立的心愛家園,將已出租之屋收回改為自住。先生 與我均公務員退休,一生均奉公守法,雖不善言辭,但寬 厚待人,深受首長的信任及屬下同仁的尊敬。漫漫長夜多 次自問,既無法理解更無法想像,我們努力釋懷寬厚待人 ,沒要求張淑媛任何賠償,其非但沒有一句道歉且態度惡 劣。我終於明白,原諒是有尺度,包容是有底線,寬待目 無法治,是縱容而非寬容;也徹底領悟,對恣意橫行,巧 言狡辯者,己無需再講情與理,唯有訴之於法。實不得己 ,飲泣陳情,仰乞裁決。
(二)損害賠償明細:
┌───┬────┬───┬──────────┐
│編號 │項 目│金額 │備 註│
├───┼────┼───┼──────────┤
│1. │租金損失│新台幣│房屋租金每月24000元 │
│ │ │(下同│105年10月起至106年7 │
│ │ │) │月止,共9個月 │
│ │ │216000│(計算式:24000×9 │
│ │ │元 │ =216000 │
├───┼────┼───┼──────────┤
│2. │浴廁排風│2500元│浴廁排風扇2個 │
│ │扇 │ │ │
├───┼────┼───┼──────────┤
│3. │浴廁排風│500元 │浴廁排風管2個 │
│ │管 │ │ │
├───┼────┼───┼──────────┤
│4. │精神賠償│50000 │ │
│ │ │元 │ │
├───┴────┴───┴──────────┤
│合計269000元 │
│ │
└───────────────────────┘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 應給付原告200000元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居住之處屬20年之老屋,因屋齡老舊且衛浴間三狹小 ,又無乾濕分離以致於四周牆壁產生壁癌,且高齡83歲母



親、數度於浴室內滑倒撞到馬桶受傷,因而萌生修繕之意 ,因此於105年7月初聘請鼎誠裝潢工程公司的忻勤誠先生 進行衛浴間修繕工程,由簡文柏先生負責水電及更換馬桶 工程,被告依所住大樓管理委員會規定於105年7月5日張 貼公告,內容為被告所住6樓之5房屋訂於105年7月8日起 進行修繕,並有載明被告之手機號碼,以便在施工期間如 造成大樓住戶不便時,易於聯絡告知並改善,然因105年 7月8日為周五,所住大樓管理委員會規定周六日不得施工 ,故延至105年7月11日起動工修繕至7月22日修繕完畢。(二)原告所提之民事起訴第一頁之事實及理由第六行「..... ,多次找6樓張淑媛張淑媛則告知工程老闆電話,由我 們自行找工程老闆改善,老闆卻說我們應該找六樓負責, 雙方蓄意互推責任。...... 」及第一頁之最後一行起「 …張淑媛卻仍未積極處理,無奈我先生只得自行打電話給 當時聞到極度糞便惡臭的工人 (簡文柏),...... 」, 並非實情,實則民國 105 年 7 月 26 日原告馬小姐告知 被告,其住家之浴室有臭味,被告立即通知鼎誠裝潢公司 的忻勤誠先生及負責水電及馬桶拆除工程的簡文柏先生, 當日兩人即前來查看,由簡文柏先從原告所指之浴室天花 板維修口檢查管線,發現管線周圍並未潮濕,故管線無漏 水,但發現天花板上有老鼠糞便,故由原告拿家中吸塵器 交由簡文柏將天花板上之老鼠糞便清除乾淨,且應原告要 求更換天花板上之抽風機兩台,被告亦同時以 75 % 之酒 精幫忙清潔擦拭消毒浴室。被告於次日主動詢問原告老公 家中是否還有異味,被告老公回答還好,因此被告認為已 處理好。
(三)然105年7月28日原告又告知住家有異味,被告隨即又連絡 鼎誠裝潢工程公司忻勤誠前來檢查,仍檢查不出來。其間 忻先生多次與原告討論解決方案均不被原告所採納,直到 原告提出其認為可行之方案,即切除沒使用之糞管,故鼎 誠裝潢工程公司忻勤誠請當時負責水電及更換馬桶的簡文 柏施工切除,該次施工期間原告夫婦及其友人及被告和鼎 誠裝潢工程忻勤誠均在場。施工完畢後幾日被告遇到原告 老公時,仍關心詢問是否還有異味,原告老公亦回答還好 ;故被告認為問題已解決好了。
(四)另原告之民事起訴狀第二頁之第五行「....,客廳和餐廳 的屋頂及牆壁,也因受6樓擅自拆除牆壁時敲打而受損, 粉漆剝落不堪....」等語,實是本大樓因屬20年之老屋, 本就會粉漆剝落,被告住家天花板及牆壁之漆亦會剝落, 被告會自行粉刷,況被告及鼎誠裝潢工程公司忻勤誠至原



告家中檢查臭味時,原告亦告知有粉漆剝落情形,鼎誠裝 潢工程公司忻勤誠經勘查後,向原告表明願免費幫忙原告 粉刷,但原告告知不需要,因此未予粉刷。
(五)自被告住家施工期間及施工完畢後,被告秉持敦親睦鄰的 態度,原告反應被告之事,被告皆立即解決,並關心詢問 是否已改善,因原告並未再反應,因此被告認為已解決, 直至收到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及法院通知,始知此事;綜上 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依原告所提照片3幀,尚無從遽認原告所指家中糞便 惡臭即為被告整修房屋所致。至證人蘇志明郭正良之證 詞,亦均無從據以認定該原告所指家中糞便惡臭確係被告 施工造成。此外,原告先不能舉證證明所指家中糞便惡臭 確係被告整修房屋所致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 張,即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20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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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