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敖芸芝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高瑞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世上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等再審
事件(本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202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