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84號
原 告 林俊男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清敏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佔用面積約2,465.36平方公尺,並拆除地上建物、刨
除鋪設水泥地及清除掩埋廢棄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437,648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800 元
/ ㎡×2,465.36㎡=4,437,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