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俊忠
兼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吳雅惠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徐智俊 住南投縣○○鎮○○路○段000號
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
設同上
法定代理人 巫錫霖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民事簡 易庭以107年度投補字第139號民事事件繫屬受理。因聲請人 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 理之法律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 律扶助事件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各1 份為釋明;並另經調閱 本院107年度投補字第139號損害賠償民事事件卷宗為形式審 查,聲請人訴請損害賠償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 符法律扶助之事實。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與前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